理论教育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营业代理人认定及税收处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营业代理人认定及税收处理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根据上述规定,原中外合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在中国内地注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按照居民企业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营业代理人认定及税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辖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即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属于非居民企业: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二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www.daowen.com)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原中外合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在中国内地注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按照居民企业纳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