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新项目,委托监理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我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请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怎样缴纳印花税?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8月6日颁布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分为13个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颁布在前,合同法颁布在后。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种类中,印花税税目并没有完全包括。印花税对正列举式的凭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有些省、市地税局对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作出了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三[1999]18号)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将监理合同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是单纯的技术咨询合同,宜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印花税条例修订明确前,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暂不予征收印花税。
再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0]91号)规定:“经请示总局地方税司,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你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没有包含在印花税的税目中,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属于地方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请你公司与当地地方税务局联系,征求他们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征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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