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你公司老板到外市县参加土地投标,中标之后,老板个人取得了国土管理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土地的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如果土地投标未中,则申请将已核准的公司名称注销掉。
学员提问:我公司是省会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最近,老板以个人的名义到周边市县参加土地投标,中标之后,再注册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土地二次转让,交了两次契税。请问,到外地参加土地投标,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两次缴纳契税呢?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www.daowen.com)
你公司老板到外市县参加土地投标,中标之后,老板个人取得了国土管理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土地的个人应当缴纳契税。老板又以土地使用权注册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接受投资企业转让了土地使用权,接受土地的企业承受了土地使用权也应当缴纳契税。
我建议你公司到外地参加土地投标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老板到外地区投资,首先在当地工商部门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出注册公司的申请,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之后,以核准的新公司名义参加土地投标。如果中标,由于中标的是新公司,应当向新公司注资,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由新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受让手续,领得“土地使用权证”,这样避免土地二次转让,少交一道契税。如果土地投标未中,则申请将已核准的公司名称注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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