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总监,在我公司新开发的项目中,根据市规划局的要求,必须建造一部分保障性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开发的该项目已经按照保障性住房占地面积享受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请问,这部分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老师答疑:
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全租房和廉租房。它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发建设并由政府安排出租或者出售。政府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时,往往是把土地划拨或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企业承建,建成之后,政府按约定价格把房产购回,用以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你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已经享受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是不同的税种,分别执行各自的规定。(www.daowen.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属于契税的纳税人,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建造保障性住房所占用的土地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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