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甲公司有一宗土地,面积6000m2,账面价值3000万元,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进行写字楼的合作开发。甲公司出土地,乙公司出资金并负责建设,建成之后甲乙公司按4:6的比例分配房产,不支付补价。2012年12月,写字楼建成,建筑面积10000m2,甲公司分得40%,即4000m2,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60%,即6 000m2,经过评估机构评估,每平方米的公允价值为12000元。请问,甲乙公司对分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甲公司转让了60%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分得房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即,12000×4000=48000000元,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计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乙双方都没有支付补价,不征收契税。
应交营业税=48000000×5%=2400000(元)(www.daowen.com)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400000×7%=1680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400000×3%=72000(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2400000×2%=48000(元)
应交印花税=48000000×0.5‰=24000(元)
土地使用权转让利得=48000000-30000000×60%-2400000-
168000-72000-48000=273120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