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2011年11月,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7632万元,按照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缴纳契税528.96万元,请问,契税可否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文件第二十七条(一)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长期以来,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税法一直没有明确,31号文件是第一次明确了把契税计入土地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契税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土地的账面价值。(www.daowen.com)
按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的规定,契税都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就是日常所讲的加计扣除30%。契税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契税就应当享受加计30%的扣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