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于2010年10月1日结婚,婚前有一套两居室的房产,作为新房使用。2011年7月,妻子提出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增添她的姓名,但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增名过程中,县地税局要征收契税。请问,这样征税对吗?
老师答疑:
2011年下半年,某市地税部门通知房地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增加配偶姓名行为征收契税。其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这篇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其实,这个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早有规定。
(1)契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契税。所称承受是指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夫妻共有,在房产证上加名不属于“赠与”土地和房屋权属,不应当征收契税。该市地税局征税时也拿不出法律依据。(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家庭的财产夫妻共有,夫妻在房产证上加名就不属于受赠土地和房屋权属,也就不应当征收契税。这个问题,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之后,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作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3)多征的税款应当予以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很显然,对于不该征的契税已经误征,应当主动退还给多缴税的纳税人,并赔礼道歉,争取纳税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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