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在新竣工的一个开发小区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建造了400m2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成本已经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分配计入可售开发产品成本中。现在,业主已经入住,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接管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请问,物业管理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用我公司缴纳吗?
老师答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分配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应当由使用房产和土地的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余值的1.2%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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