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为了向银行借款,对持有的写字楼进行资产评估。写字楼原价11000万元,经过国家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15000万元,请问,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老师答疑: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才允许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因此,在我国境内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四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www.daowen.com)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五条规定,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办法》规定,你公司因借款需要对本企业持有的写字楼进行评估,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但是,评估之后可否调整写字楼的账面价值呢?《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
法定重估是指《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国务院决定的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企业资产评估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账,调增资产价值,已进行的账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如果企业房产评估增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产的账面价值的,评估增值部分就应当缴纳房产税,否则,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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