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甲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了一个四层楼的商场,然后再把摊位向业主出租,2012年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要求物业公司缴纳房产税,请问,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老师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甲物业公司承租了商场之后向业主出租柜台属于转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物业公司不是商场的产权所有人,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是,甲物业公司取得的又确实是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会造成税负不公。当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转租行为如何征收房产税尚没有统一规定。现在,各地对转租行为是否征税作法不一:有的地区对转租收入全额征税;有的地区按照转租收入减去承租时支付租金的差额征税;有的地区对转租收入不征税。例如上海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现我局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www.daowen.com)
房产税属于地方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转租行为是否征收房产税应当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或相关文件为准,不应由负责征管的税务人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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