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新近开发了一个度假村,除住宿、餐饮、室内泳池、室内娱乐场所外,还有露天的泳池、戏水乐园、室外温泉、长廊等设施,请问,我们应当怎样对房屋和建筑物进行会计分类处理,才可以降低房产税?
老师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房产税。如果你公司所开发的度假村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地区,就不征收房产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的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至于哪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当计入房产原价,在房产建成转作固定资产时应当认真考虑。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计入房产原价,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以外的管道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道”管理。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计入房产原价,电灯网、照明线进线盒连结管以外的部分,也不计算房产原值,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输电线路”管理。不计入房产原价的部分不征房产税,而且,这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折旧年限与房产也不一样,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便于核算和维修更换。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所建造的住宿、餐饮、室内泳池、室内娱乐场所等应当划分为“固定资产——房屋”,依法缴纳房产税。而露天建造的泳池、戏水乐园、室外温泉、长廊等设施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室外建筑物”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房屋的建筑物,无需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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