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法对房屋和建筑物竣工后的再装修如何核算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企业自有房屋的再次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之后,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以折旧形式计入损益,符合税法的原则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自有房屋再次装修的费用不需增加房屋原价缴纳房产税。
税法对房屋和建筑物竣工后的再装修如何核算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曾规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可予资本化原则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可以税前扣除。(www.daowen.com)
因此,企业自有房屋的再次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之后,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以折旧形式计入损益,符合税法的原则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自有房屋再次装修的费用不需增加房屋原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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