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根据《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房屋”中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自有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房产原值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土地使用权也缴纳了房产税;同时,土地使用权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就形成了土地使用权的重复纳税。请问,这种问题如何解决?
老师答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www.daowen.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这里所讲的“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用的房产,应当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把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没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应当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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