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没开发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没开发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板认为,虽然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尚未开发利用,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求财务人员想办法不交税或少交税。你公司既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就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没开发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员提问:我公司2008年取得了一项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公司正在开发其他项目,这块土地一直闲置未用,但是,每年县地税局都要求我公司缴纳几十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老板认为,虽然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尚未开发利用,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求财务人员想办法不交税或少交税。请问,像我公司这种情况还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你公司既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就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你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后,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www.daowen.com)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你公司土地闲置已经四年有余,请向公司领导汇报,如不立即开发,恐怕会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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