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员提问:2011年,我公司在A市投标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和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面积很大,城市规划规定分十年四期开发。当年,我公司已经对第一期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后面土地上原有住户还没有拆迁。在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上我公司和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我们认为,我公司只应当对已经进行开发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应当对全部土地纳税。
学员提问:2011年,我公司在A市投标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和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面积很大,城市规划规定分十年四期开发。当年,我公司已经对第一期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后面土地上原有住户还没有拆迁。在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上我公司和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我们认为,我公司只应当对已经进行开发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应当对全部土地纳税。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应当怎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师答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www.daowen.com)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征日期不是以是否对土地进行开发为征期的,你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何时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键是土地出让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分期交付土地日期的,则从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土地交付日期,特别是合同约定由你公司进行拆迁,你公司应当从合同签订次月起,对全部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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