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员提问:我公司开发的项目由于资金不足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土地闲置超过一年,被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征缴了土地闲置费,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已经将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成本,请问,已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学员提问:我公司开发的项目由于资金不足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土地闲置超过一年,被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征缴了土地闲置费,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我公司已经将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成本,请问,已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老师答疑:
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www.daowen.com)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结论: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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