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地处郊区,距离城市道路、供水、供暖、排水等干线较远,城市规划暂时还没有修建的计划,经过多次协商,市政府决定,免征该小区的大市政配套费600万元,而由我公司修建小区内到主干线的管线、道路,根据施工图预算,此项工程我公司需要投入资金720万元,请问这些小区外与市区主干线相连的管网建设费用可否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老师答疑: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化建设,大多数城市都在逐步向周边扩展,城市基础设施一下子难于满足城市扩展的需要。你公司所反映出的情况绝不是唯一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没有规定,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法不一,有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有的不允许计入开发成本,视同捐赠进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危房补偿费等。前期工程费包括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www.daowen.com)
在31号文件规定的“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中包含了场地通、平费,此项费用包括的费用很广,平是场地平整,“通”是指小区内的管网工程与市政主干线连接的工程,过去有很多种叫法,如“三通”、“七通”等,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需要“通”的不止三项、七项。所以,31号文件的一个“通”字包括了开发小区内与小区外的所有“通”,包括在小区基础设施费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都要与市区的主干线连接的所有工程,这些都属于“通”的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与“前期工程费”都属于“开发成本”,当地政府已经同意不征收你公司的大市政配套费,而由你公司修建连接主干线的管网、道路,减少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增加了“前期工程费”,其本质是“开发成本”中成本项目的此增彼减,对整个开发成本影响不大。把小区内的管网与市政主干线连接工程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开发成本核算的规定不够明确,企业一方面参照31号文件执行,另一方面请你公司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他们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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