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防工程平时做车库由物业管理公司出租,有产权的车库对外出售可以办产权证,没有产权的车库由我公司出租20年的使用权,幼儿园移交地方教育部门管理。请问,这些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如何处理?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学员提问: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根据规划要求建造了人防工程、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没有产权的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会所和幼儿园等配套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做车库由物业管理公司出租,有产权的车库对外出售可以办产权证,没有产权的车库由我公司出租20年的使用权,幼儿园移交地方教育部门管理。请问,这些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如何处理?

老师答疑:

对于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www.daowen.com)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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