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旧房转让中允许扣除的金额规定

旧房转让中允许扣除的金额规定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根据上述分析,你公司转让旧房可以享受每年加计5%的政策。

旧房转让中允许扣除的金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允许扣除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的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物价的变动因素,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因物价变动的影响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关于新旧房如何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新房自用多长时间确认为旧房,据了解,各地大多以一年为限。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以自用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允许计提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理解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计提折旧的房产就属于旧房。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一般采用自用或出租一年为新房与旧房划分的标志,但是,如果是属于竣工待售的商品房空置在一年以上,仍然属于新房。(www.daowen.com)

你公司写字楼出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而且,已经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并计提折旧,再对外销售,应当按照旧房及建筑物的规定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可以享受附加扣除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根据上述分析,你公司转让旧房可以享受每年加计5%的政策。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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