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计划开发的A小区,是一个别墅与多层住宅混合小区,占地面积210000m2,建筑总面积157500m2,容积率为0.75。其中:别墅面积15600m2,144m2以下的住宅117800m2,144m2以上的住宅23800m2,配套设施面积300m2。由于容积率小于1.0,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该小区的房屋均属于非普通标准住宅。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普通标准住宅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我公司在销售房产时,一律按非普通标准住宅3.5%预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购房人意见很大。请问,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老师答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各省市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一般把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定为: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m2(含144m2)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www.daowen.com)
A小区的容积率为0.75,整个小区的住房全部属于非普通标准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房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m2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A小区的全部住房都属于非普通标准住宅,因此,购房人也不得享受此项契税优惠政策。
据推测,你公司把别墅与住宅混合开发,是为了提高整个小区的容积率,以便通过建设规划的审批。现在,项目规划已经审批通过。建议你公司可以把这个项目分两期开发,先开发多层住宅部分,后开发别墅部分。假设别墅部分的容积率为0.2,占地面积为78000m2;那么住宅占地面积为132000m2,容积率为1.08,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m2的住房便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分期开发后,分期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住宅部分的容积率大于1.0,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m2的住房便属于普通标准住宅,预售时可以按当地规定1.5%预交土地增值税,购房人购买第一套普通标准住宅可以减半征收契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增值率不大于20%,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的税收优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