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为甲公司分得房产不是自用,而是准备出售,所以,在出售时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甲公司应当怎样计算增值额?
(1)不得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甲公司以地换房,实际是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公允价值购进了房产,不是自行开发房地产,其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属于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费用,因此,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得扣除。
(2)不得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规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此项规定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加计扣除,其他企业不得加计扣除;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之后进行实质性开发的才可以加计扣除,不进行实质性开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www.daowen.com)
甲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未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在销售房产是不得加计20%的扣除额。
甲公司在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增值额=销售收入总额-(房产的购置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转让了部分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公司按照公允价值销售了房产,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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