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在甲市开发的荷花湾小区接近旅游区,按照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小区规划,共建设十栋楼房,其中10号楼建成大酒店,一层、二层做餐饮和休闲中心,三层以上是客房。现在,酒店大楼主体已经完工,准备进行装修。请问,建成之后注册酒店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有没有比较好的办法,可以节省税费支出?
老师答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这里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指的是成品房,即完成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房产。酒店的设计中一般应当包括装修,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装修竣工后的房产投资注册成立酒店公司,就符合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的酒店大楼主体刚完工,还没有进行装修,应当属于“在建工程”,而不属于“建造的商品房”,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开发的“在建工程”对其他房地产公司投资,符合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你公司以在建工程对非房地产企业(酒店公司)投资,该文件没有规定征税,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建议你公司以在建的酒店大楼对酒店公司投资,可以达到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效果。(www.daowen.com)
但是,注册成立酒店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多个部门的批准,这些部门一般要求在房产建成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发给合格证书。如果这样,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酒店大楼就已经是“建造的商品房”了,再要投资和联营的,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事项,兼营“住宿、餐饮”等酒店业务,酒店大楼建成验收后请有关部门来检查,取得合格证之后设立酒店分公司,以酒店分公司进行经营。待经营一段时间之后,再把酒店分公司从房产开发公司中分离出来,以企业分立的形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酒店公司。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含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这样操作的好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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