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印花税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简介

印花税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简介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应交印花税=175000×0.5‰=87.5(万元)应交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5250+15840+87.5=21177.5(万元)另外,锦绣天地开发公司还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应交印花税=175000×0.5‰=87.5(万元)

应交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5250+15840+87.5=21177.5(万元)

另外,锦绣天地开发公司还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方案一,以土地对商贸经营管理公司投资,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含单位及个人),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的要点有二个:其一,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到联营企业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没有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将来,被投资企业再转让土地(房地产)时,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只能按投资方取得土地(房地产)的历史成本计量,而不得以投资时的评估价格计量。其二,此项规定,包含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以土地(房地产)对房地产企业投资,或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房地产)对其他企业投资,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是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为标志的。为了贯彻《国办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此项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所谓“商品房”,应当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成品房,即完成设计规定全部内容的房产。但是,该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联营如何征税。假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或联营,符合此项规定的第一点,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商贸、宾馆、娱乐等公司)投资或联营,该文件并无规定,根据“法无授权,则不为”的原则,可以推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商贸、宾馆、娱乐等公司)投资或联营,不征土地增值税。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第三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这些行业投资。

如果,锦绣天地公司用土地使用权20000万元和74000万元的资金对商贸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再由商贸管理公司委托锦绣天地房地产公司代建,纳税情况变化如下:(www.daowen.com)

(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20000×3%=600(万元)

印花税=20000×0.5‰=10(万元)

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总额=600+10=610(万元)

节税金额=21177.5-610=20567.5(万元)

筹划方案二,将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理在商贸经营管理公司的名下。

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该开发项目所在地需要建造一座商贸综合体,锦绣天地开发公司取得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也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所以,锦绣天地公司可以在交足土地出让金之后,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先去注册一家商贸经营管理公司,然后,将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在商贸经营管理公司名下,减少土地使用权的二次转让,少交一道契税,还可以节省契税600万元。

筹划方案三,先由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74000万元注册成立商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之后,锦绣天地公司向管理公司划转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资产划转”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所谓“划转”即母公司把资产按照账面价值无偿拨给全资子公司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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