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日用化工产品的老企业,2009年本市进行旧城改造,我公司因污染被搬迁,对原有土地和房产进行评估定价,因评估价与取得土地房产时的价值相差很大,主管税务机关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我们请教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他们认为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谁说得有道理?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解释为“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www.daowen.com)
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什么是“城市实施规划”,什么是“国家建设需要”并没有表述清楚,一直到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是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和相关法规的根据,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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