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是否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
老师答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www.daowen.com)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并没有强行要求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审计鉴证,而是说“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就可以不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需要中介机构审计鉴证,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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