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开展了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各自承担哪些责任?
老师解答: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文件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的责任:第一,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工作明确由税务机关承担,取消了中介机构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的规定。但是,由于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仅仅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算总账有失税收监管职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全程税收监管:
(1)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此项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的规定一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www.daowen.com)
(3)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为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机构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并附送下列资料: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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