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解析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解析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此项扣除一般称为按照建造成本的20%加计扣除。第(三)款规定,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解析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此项扣除一般称为按照建造成本的20%加计扣除。需要说明的是:

(1)此项扣除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其他任何企业都不能享受,所以,也有人把它称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

(2)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www.daowen.com)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第(三)款规定,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产权后没进行任何实质性开发的,在转让时不得加计扣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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