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收契税。契税是否计入土地成本,相关税收政策长期没有明确。一直到2009年3月6日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才把契税计入“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契税可否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文件长期未予以明确。
201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计算扣除。
从此,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契税和其他开发成本一样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按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
在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1)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应当予以分摊,分摊办法要合理、合规,分配金额计算正确无误。
(2)正确划分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不得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下简称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已经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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