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规定详解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规定详解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规定详解

1.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2.征税范围的界定(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

(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只对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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