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2011年2月15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把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安装劳务总包给乙建筑施工公司,合同总金额为12000万元。合同规定,甲方应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5天之内支付给乙方。2月27日,甲方已经如约将预付款1500万元汇入乙公司账户。4月,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乙公司按照预收账款的3%缴纳营业税,并交付滞纳金。但是,长期以来,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都是不交营业税的,请问,是我们执行错误了吗?
老师答疑:
在营业税改革之前,施工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是不交营业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已经将上述文件全文废止了。(www.daowen.com)
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当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所以,你公司应当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月收到预收账款,3月15日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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