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流转税缴纳优化

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流转税缴纳优化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业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异地从事建筑劳务的税务手续。

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流转税缴纳优化

(1)建筑业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注: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件)税法级次的提升。117号文件是混合销售分别计税的开始,俗称“特殊形式的混合销售”。其特点是:以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在计算营业税时不包括货物的销售额。这一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所区别。

(2)异地从事建筑劳务的税务手续。

1)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www.daowen.com)

2)开具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铝合金门窗厂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00万元;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劳务发票200万元。

(3)乙铝合金门窗厂给甲公司开具了销售铝合金门窗的增值税发票400万元属于甲公司购进原材料。

(4)甲公司属于总包单位,以全部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800万元(5000-200)。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已经废止,总包单位不需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这种特殊形式的混合销售,必须取得两种发票,即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在劳务发生地开具的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发票,否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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