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利息需缴纳营业税吗?

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利息需缴纳营业税吗?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税务检查时,要求M公司按照所收利息收入总额补交营业税。集团总公司为归还金融企业利息而向成员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利息需缴纳营业税吗?

学员提问:M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下辖A、B、C三个子公司。由于成员企业资信程度不高,向银行借款困难,2010年、2011年由母公司统一借款,拨给成员企业使用,平均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M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6.48%向A、B、C三个子公司计收利息259.2万元,然后转付银行。2012年税务检查时,要求M公司按照所收利息收入总额补交营业税。请问,这样处理对吗?

老师答疑:

由于当前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歧视,所以,有一些集团公司出面向金融企业借款,拨给成员企业使用,金融企业称谓“上贷下拨”,税收称谓“统借统还”,但是,不管怎么称呼,并没用改变金融企业信贷资金的性质。集团总公司为归还金融企业利息而向成员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www.daowen.com)

统借统还业务企业应注意以下四点:

(1)与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借款用途”一栏必须注明是统借统还借款。

(2)在资金拨付顺序上能证明是统借统还,即总公司收到金融机构划拨的借款后再拨付成员企业,时间上必须衔接。

(3)向成员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必须与统借统还合同规定利率一致,不得改变。

(4)总公司在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收入发票

在本案例中,如果总公司能够提供统借统还的借款证明文件,即借款合同和计息清单,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259.2万元利息,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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