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部分业务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税制改革后,此项政策可否继续执行?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www.daowen.com)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第三条(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项规定,是把物业管理公司的上述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来对待进行差额征税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实际是手续费收入。营业税改革之后,此项规定继续有效,物业管理公司的上述业务可以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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