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1月,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新建的写字楼转为自用,写字楼成本价1000万元。2012年3月,该公司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楼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000万元,该公司调整了账面价值,请问,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近年来,个别企业不顾政策法规的规定,随意对企业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其结果不但造成企业财务报告失真,而且人为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额,对国家税收造成冲击。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法规、文件,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①资产拍卖、转让;②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④企业清算;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①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②企业租赁;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明确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企业遇到下列情况,可进行资产评估,允许调整账面价值:(www.daowen.com)
(1)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贵公司为了取得银行贷款,需要把资产抵押给银行,对资产进行评估,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贷款业务的需要不属于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需要,不得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产评估增值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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