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在某住宅小区开发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自行组织临时工进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如场地平整、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工程等,请问,这些工程是否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www.daowen.com)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贵公司在小区内所从事的建筑工程属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应当按建筑业3%纳税,计税营业额按组成计税成本公式计算,纳税时间为对外销售房产时纳税。
需要强调的是,贵公司组织的临时工可能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临时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些临时工不属于贵公司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临时工不属于本单位员工,为贵公司提供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贵公司给临时工支付报酬,不能凭工资表在税前扣除,而应当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收入发票,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同时,应该代扣代缴临时工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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