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丙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3月开始由本公司内设施工队伍为本公司自建一栋办公楼,建筑面积8000m2。为建办公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建筑安装成本2100万元。2011年12月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2年税收检查时,税务人员要对企业自建行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3%。请问,这样征税对吗?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
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劳务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独立核算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www.daowen.com)
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无须办理税务登记,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为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则属于内部施工,不与本单位进行工程结算,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这栋楼房如果将来对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假设,当地规定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营业税的计算。
计税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1000000×(1+10%)÷(1-3%)=23814433(元)
应交建筑业营业税=23814433×3%=714433(元)
同时,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销售额的5%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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