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不开发就转让,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不得加计扣除的,包括按房地产建造成本10%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财政部规定的20%加计扣除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加计扣除30%,会使得清算项目的增值额增大,增值率提高,适用较高的税率,多交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www.daowen.com)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第38条:“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论是生地或是熟地),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不开发就转让,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不得加计扣除的,包括按房地产建造成本10%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财政部规定的20%加计扣除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加计扣除30%,会使得清算项目的增值额增大,增值率提高,适用较高的税率,多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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