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甲房地产公司账务处理优化方案

甲房地产公司账务处理优化方案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这样处理,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房地产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显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会这样做。括号外的非装饰性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装饰劳务清包工,是指装饰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甲方)自行采购,装饰公司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承包方式。

甲房地产公司账务处理优化方案

税法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建筑施工资质,可以自行组织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营过程中购置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完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的。本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钢材:

借:原材料——钢材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0

(2)乙公司现场领用,凭出库单: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2200000

贷:原材料 2200000

房地产公司可否把钢材转给乙建筑公司?如果这样处理,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房地产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显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会这样做。

第二个阶段

因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形成了税法上的重复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根据上述规定,包工包料包设备结算方式中的设备不再计税,其计税营业额公式如下:

计税营业额=工程结算价款-设备价款

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合同规定包工包料包设备,假设工程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含设备购置采购费用20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公司与甲方结算为1000万元,按1000万元开具发票,计税营业额=1000-200=800(万元)。(www.daowen.com)

第三个阶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该项规定包括五层含义:

(1)建筑业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企业,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

(2)建筑业劳务划分为两类:括号内是装饰性建筑劳务,括号外是非装饰性建筑劳务。

(3)括号外的非装饰性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是,原材料、其他物资是指定额材料费;动力价款是指定额机械使用费,而不是实际成本。

(4)括号内的装饰性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甲供材料,即一般讲的“装饰劳务清包工”。

装饰劳务清包工,是指装饰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甲方)自行采购,装饰公司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承包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已经将财税[2006]114号文件废止,但是,废止的只是财税[2006]114号文件,并不是装饰劳务清包工这种承包方式,装饰劳务清包工这种承包方式已经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了。

(5)甲方提供设备不征营业税。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于房产中的设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购,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也可以委托建筑施工企业代购,发票直接开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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