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很显然,在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自建自用行为都没有规定要做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学员提问:我们是山东省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2008年2月将一栋新建好的写字楼自用,写字楼成本价19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格为28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54万元,请问,这样纳税对吗?
老师答疑: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www.daowen.com)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在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自建自用行为都没有规定要做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得到老师的上述答复后,把这种意见反映给税务人员,要求退还营业税。当地税务局有关人员介绍,当地在2003年曾经有过自建自用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表示,他们研究一下再作答复。
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地税局通知,2003年当地自建自用房产征收营业税的文件废止,同意将已征税款154万元退还给企业。退税很麻烦,老师建议,可以协商在以后的房地产销售业务中将多交的税款抵扣,这一意见被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多交税款得以抵扣,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又拉近了税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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