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动迁户的房产置换不涉及销售,因此,没有缴纳营业税,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认为,安置动迁户的房产应当作为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支付给动迁户补差价款,应当增加拆迁补偿费;如果动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并按相同金额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学员提问:本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参加旧城改造工程中,拆迁了10户居民住宅,拆迁合同规定,房屋建成后这10户居民迁入原地新居。本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动迁户的房产置换不涉及销售,因此,没有缴纳营业税,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认为,安置动迁户的房产应当作为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对吗?另外,改建之后单套房屋面积都有所扩大,对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怎样缴纳营业税?
老师答疑:
安置动迁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安置,另一种是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包括:
(1)企业用本项目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同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增加“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支付给动迁户补差价款,应当增加拆迁补偿费;如果动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销售处理,缴纳营业税;并按相同金额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www.daowen.com)
(3)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对于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对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怎样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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