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员提问:问题12011年,我公司为了促销,打出“买一赠一”的广告,买一套别墅赠一辆汽车。售出的别墅一栋,面积是300m2,售价1800000元,赠送中华牌小汽车一辆,价格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该文件的规定,是第一次给“买一赠一”正名,称为“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实际是商业折扣,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学员提问:
问题12011年,我公司为了促销,打出“买一赠一”的广告,买一套别墅赠一辆汽车。售出的别墅一栋,面积是300m2,售价1800000元,赠送中华牌小汽车一辆,价格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的赠送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感情需要的赠送,例如,汶川发生地震,全国人民出于爱国之心,纷纷解囊相助;另一种是“买赠”,赠是手段,卖才是目的,称为“买赠”。该文件的规定,是第一次给“买一赠一”正名,称为“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实际是商业折扣,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www.daowen.com)
汽车含税价=120000+20400=140400(元)
分摊别墅售价=1800000÷(1800000+140400)×1800000=1669759(元)
分摊汽车售价=1800000÷(1800000+140400)×140400=130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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