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往往采用价税合一的定价方法,怎样进行价税分离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呢?是用征收率3%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纳税额=销售额×3%
(1)2008年3月购入车辆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 4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2)2011年4月出售。
销售2辆汽车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20000÷(1+3%)=116505(元)(www.daowen.com)
增值税应纳税额=116505×2%=2330(元)
(3)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计算已提折旧=468000÷5×3=280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7200
累计折旧 280800
贷:固定资产 468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6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0
借:营业外支出 695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9530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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