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节能减排制度机制的措施

完善节能减排制度机制的措施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的是使《节能法》规定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通过细化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使节能执法与监督有准确可行的法律依据。因此节能法规群的设置,应能体现适应市场经济节能管理法制化的需要,通过周密设计,固化和规范一些节能的制度、经济与技术政策以及技术标准。二是,要对节能法规进行分类。三是,要完善和建立《节能法》配套法规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指标体系。

完善节能减排制度机制的措施

1.完善节能法规体制

结合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节能法》,对吉林省原有地方性节能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吉林省节能监察办法》《吉林省能源审计办法》《吉林省鼓励和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办法》和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节能法》配套法规框架的确立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是,作为一项法规,需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节能法》体系中的法规,要通过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合理界定和分工,构成节能法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整体。因此本着既分工又共同服务的原则,规划节能法规的个数和相应的调整范围,既能保护节能法规的整体覆盖与《节能法》的一致,又能使各项法规间分工明确,功能界定清楚。同时,节能法规群中相当数量的法规,应是《节能法》相应章节的细化和具体化。目的是使《节能法》规定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通过细化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使节能执法与监督有准确可行的法律依据。另外,地方的节能立法,要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节能促进机制的形成服务。因此节能法规群的设置,应能体现适应市场经济节能管理法制化的需要,通过周密设计,固化和规范一些节能的制度、经济与技术政策以及技术标准。用以约束浪费能源的行为,规制人们的能源利用活动,激励节约,依法惩处滥用能源以致造成严重资源浪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是,要对节能法规进行分类。节能法规应根据立法权限,或者法律约束力的层次予以规划科学分类。其基本法是由最高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颁发的《节能法》,并将派生出地方立法机构颁布和设立的地方性节能法规;国务院批准或所属部委制定的《节能法》实施细则、单行节能法规。再下一层次则是节能标准或节能的指导性文件。

三是,要完善和建立《节能法》配套法规体系。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节能法规体系,应本着急用先立,先易后难,成熟一个立一个的原则,围绕已颁布的节能法,提出新立节能法规的设想和立法规划,比如节能监督管理条例,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及鼓励节能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能源节约与开发项目论证、优选的办法都应抓紧进行立法前的准备工作。当然也应对当前仍行之有效的节能单行法规,做好完善和修改工作,使之与新立法规共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节能法规群。

2.完善节能降耗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强制性能耗标准、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市场准入、节能产品采购政策等,结合省情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方案、办法。对国家尚未出台强制型能耗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制定省级标准。对省内限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比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省级强制性能耗标准。

一是,完善环境规章制度和产业政策体系。结合吉林省经济、环境条件,进一步适当提高环境规制标准,完善环境监测、监察体系,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创新环境规制政策,改革环境规制体制,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以严格的环境规制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修订完善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提高污染密集产业准入门槛。综合运用价格、则政、信贷、土地等政策引导产业投资

二是,调整完善外资、外贸政策。严格执行《吉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严把审批关,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投资。顺应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趋势,积极承接发达国家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运用税收信贷政策诱导外资在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研究国外贸易政策和环境、技术标准,掌握其变化趋势,通过制定完善相应的标准体系,配合贸易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利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合作项目将外资利用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一步有机结合。

三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推进产业链整合,通过企业兼并重组、配套合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规模经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促进节能减排资源的跨地区优化配置,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梯度转移创造制度条件。打破地域分割,提高资本、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发挥经济发达地区的增长极作用。

3.尽快建立能源统计制度,不断完善监测和评估考核体系

吉林省要尽快落实国家能源统计、监察、考核要求,按规定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指标的统计。尽快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建立能源统计制度,实现企业能耗数据定期网上直报。明确能耗统计质量监察机构,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制定节能评估考核体系,出台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纪律

一是,建立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指标体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能够综合反映产业结构调整进展情况和节能减排要求的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指标体系必须既能反映产业结构和节能减排的现状,又能反映产业结构和节能减排的变化情况,同时还能反映各地主观的努力程度。要用立法制定的规则去监管这些标准,并且能执行这些标准,做出一些监管,而且要有创新。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

二是,建立统计监测和实地实时监测制度。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体系,依法发布能源统计信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做出统计和监测制度安排,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实地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实时在线监测。客观、真实地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进程和数据质量的监测,是各级政府及其统计部门的职责,是扎实推进节能降耗的重要基础,是科学评价节能降耗工作的基本依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www.daowen.com)

三是,建立能耗、节能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区GDP能耗、耕地保有量等指标,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各方面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同时以法定形式规范能源市场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减轻市场恐慌。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信息、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是,建立和健全能源审计和审查制度。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由政府主导的能源审计是克服市场手段失灵的有效工具。并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五是,加强能耗监测。对本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为: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主要耗能行业监测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监测指标为: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监测指标为: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监测指标为: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4.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强化政府引导能力

不断提高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额度,尽快落实市、县级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设立节能重点计划,优先扶持解决共性关键技术的节能技术开发和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的节能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节能贷款业务,鼓励企业申请国家节能资金。

一是,整合现有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应突出吉林省节能降耗财政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对现有的涉及节能减排方面专项资金进行有效整合,集中财力,优化分配结构,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具体来说,更加倾斜于节能技术研发、转化、推广领域的重点项目,如鼓励新能源替代燃料如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大技术集成示范项目支持力度,特别是鼓励本省节能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形成新技术促进能源利用率的持续改善良好氛围;加大节能减排研发投入,推动相关科技成果的应用;加大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新技术和高能耗企业的节能监管;创新节能管理,加大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力度,培育一批有实力的节能中介组织,通过政策导向、资金支持等手段鼓励开展节能服务活动,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单位、用能单位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等。

二是,尽快完善资金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修订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激励机制,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资金支出和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明晰与可操作的申报指引,推进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同时切实加大制度执行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监管质量,真正做到节能监察工作从文件到效果的转变。

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完善问责制度。专项资金涉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等多个主体,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保证项目不走样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控。加强项目管理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细化监管措施。源头上规范申报项目的必备资格条件和申报要求,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预期目标;强化申报项目的专家专业评审;要切实履行项目调整报批、完成验收等手续,强化项目的跟踪检查与业务指导。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增强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绩效财政的理念。建立问责制度,对项目实施不力、绩效较差的项目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四是,对照评价结果,提高项目“短板指标”绩效。项目专家现场核查结果中,“财务管理”“立项论证”“完成进度及质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指标得分率不高,属于本次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明显“短项”,应该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各项目单位牢固树立项目绩效观念与管理责任意识,从立项开始,在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自觉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要求,包括在申报时认真分析研究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完善有针对性的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遵照执行;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及项目材料整理汇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预算(成本)控制,抓紧未完成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同时,应严格执行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和会计核算,加强项目预算(成本)控制。

五是,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现场核查发现个别项目单位存在套取、挪用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的不规范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规定。敦促各项目单位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要严格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5.健全奖惩制度,提升政府推动能力

出台奖励制度,政府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严格执行《吉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完不成节能任务的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实行差别性资源价格,对完不成节能任务的市、县暂停新建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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