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外部审计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均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审计,对其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计而对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社会独立审计则未予以规定。
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上市银行)按照《股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审计规定,应接受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委托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进行独立民间审计。这种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金融审计制度不仅无法满足市场高风险、高效率的要求,也不利于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国际化进程,更无法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信息披露不足
信息披露不足,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结果未向社会公众披露,广大存款人和投资者无法从市场上了解每家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因而无法准确判断各家银行的风险程度。这种信息的不透明导致垄断性竞争和金融资源的浪费。
(二)委托代理关系不全面(www.daowen.com)
委托代理关系不全面,不能公平地反映出所有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审计主要是对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它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而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意味着必须自负盈亏,并以保护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为其主要经营目标。
(三)审计力量满足不了社会要求
审计力量满足不了社会要求,审计监督缺乏连续性、系统性,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有限。按照《审计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在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范围内,但审计署及其特派办从事金融审计的人员不足300人,相对我国地域广阔、经济规模和众多的银行机构而言,审计力量十分薄弱。开展金融审计20多年来,有许多银行的分支机构从未接受过检查,部分国有控股银行只接受过一次审计,近5年来也只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审计,并且审计监督不连续,间隔一般在4年左右,上一次的审计成果很难利用到下一次审计上。由于审计面窄和间隔时间长,不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审计尚处在账项基础审计向制度基础审计过渡的阶段:商业银行审计模式基本属于账项基础审计模式,审计理论较为落后,审计技术陈旧;审计方法以全部业务和账目为基础,现场审计中既缺少调查问卷,又没有穿行测试,一般直奔账簿、凭证而去,先将总账、明细账加总核对,然后抽查几笔业务,复印几份合同,最后轻易地得出结论。样本抽取随意性很大,至于严格的统计抽样技术几乎不被采用,如果非要归入抽样审计层面,连实施判断抽样都较少,多数仍属于任意抽样,缺乏科学性。有关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对异常变动数据不做解释,未能充分发挥这一工具的效用。对客户所在行业状况、经营活动和管理层诚信度等环境因素的了解,往往以时间或成本限制为理由,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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