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银行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银行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金融创新上的落后性加剧了我国的金融法律风险。

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银行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是一个各国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它最突出的表现是国际资本增长和流动的速度加快,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和金融技术的大量使用,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使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变得愈加地频繁和迅速,金融全球化的速度也随之加快和扩大。金融全球化的加速直接导致国际资本市场的发达和各国间金融的紧密联系,使各国的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相互制约的整体。

在全球化进程中,大型复杂银行通过合并和跨行业拓展业务而迅速崛起,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也日趋复杂。与此同时,近几十年来此起彼伏的金融危机,在国内、地区乃至国际层面上推动了银行业务范围的演变和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发展。从发生过金融危机国家的教训来看,通常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国际金融体系所蕴含的系统性风险将导致金融风险逐渐增大;二是在危机发生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存在着可以使外部金融冲击因素发挥作用的内部缺陷。

(二)金融全面开放后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起因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律、规则、惯例或者交易各参与方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被合理地确立。因此,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私法方面的风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第二,监管方面的风险,违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有关的监管规定适用不确定带来的风险。

1.商业银行的外源性法律风险

外源性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由于中国政府的外部监管不力或立法不完善或由于国外的相关金融立法以及司法管辖等与中国企业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诉讼和相关风险。

(1)商业银行走向国际的合规性法律风险

从中国人寿纽约遭遇集体诉讼到中国银行的欺诈事件,中国的金融机构响应“走出去”发展战略号召向国际市场进军的过程中屡屡受挫。其主要原因是两个方面。

①银行内部

来自银行业内部,我国银行业内部的控制系统自身就存在着管理松散、制约机制分工不明、内部人员意识淡薄等缺陷,银行业高官的违规操作事件此起彼伏,但在国内上市的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并没有使问题明显化,然而未明显化并不代表问题不存在。反而使违规情况愈演愈烈,问题越来越严重,一旦触及关键后果不堪设想。巴林银行的倒闭就给内部控制体系松散的金融企业敲响了警钟。

②银行外部

国外上市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外严格的证券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当地的监管。当这些在国内受保护且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金融机构遇到打开国际资本市场的情况时,问题就爆发出来了。以美国萨班斯法案为代表的严格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给中国商业银行境外上市设立了很大的风险障碍,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稍不注意就会违反其法规并遭受严厉的处罚。

为了建立合规的内部控制体系很多当地的企业承受了巨额的资金压力,而中国企业则更要慎之又慎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的加剧,日本、法国等国家也相继效仿美国进行相关立法,此趋势也应当受到中国立法机关的重视,进而使中国金融机构能在境外上市募集的资本屈指可数,即便能够光荣上市也难免遭受境外诉讼。(www.daowen.com)

(2)跨国银行的多重司法管辖的法律风险

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壮大,我国多家银行已经拥有境外分公司和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法人登记注册地对其具有管辖权,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对其也拥有管辖权,然而,美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十分广阔,其不仅可以对在美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管辖并且美国法对世界任何地方的普通法侵权行为都有管辖权。

2.商业银行的内生性法律风险

(1)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已经纷纷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行业。如何在分业监管下更加严格地监管由于不断出现的交叉业务和企业本身引出的混业现象,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监管难度。目前,中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业已形成,对一些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言,各个监管当局对其在华业务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整合各监管当局的资源,加强协调和沟通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2)我国银行业合同法律风险

银行业的性质决定了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涉及单个或多个的合同,例如,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与其他银行业合作经营业务之间的同业合同。合同首先是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的。保障监察可以消除的是合同内容所明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和混业经营的发展,同业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风险也大量的存在着,并且直接影响到银行的业务开展,防止外国银行业的金融陷阱和提示性条款是我国银行业需要特别警惕的。

3.我国商业的其他法律风险

(1)商业银行的技术性法律风险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以及金融体制的创新。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发展起步比较晚,再加上我国的分业经营现状也决定了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滞后性,因此,在金融创新的较量中,外资金融机构除了有创新金融产品的经验外,还存在着国内金融业缺乏的先天优势。如“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推出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新业务品种,打破了中资银行与其稳定关系,而这类业务尽管在国内是全新的金融产品,但在国际信贷保险市场上却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产品。由此可见,金融创新上的落后性加剧了我国的金融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电子银行作为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兴起的新型银行服务,与传统银行服务相结合,形成了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多种渠道的综合服务界面和服务体系促使银行经营模式实现了由“从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革命性转变。然而电子银行的出现和盛行给金融业带来了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甚至法律风险。国内与其配套的电子化法律体系尚处于建设阶段,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尤其在互联网上很多行为可以有利于法制监管之外,各国主体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些都是法律风险的诱因。

(2)商业银行的政治性法律风险

在金融服务业中,美国潜在的人权诉讼风险是对向知名的侵犯人权者及恐怖分子提供财务,后勤和其他帮助提起的诉讼。美国的反恐立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刑事违法行为:向明知而希望或者放任为恐怖活动提供资源或帮助;向明知的外国恐怖组织提供资源或帮助。明确规定美国公民可以就国际恐怖活动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三倍赔偿,法院已有判决的,非美国公民也可能因为帮助或者传统合谋而承担责任。法院已经在公司共同责任方面使用:“明知”标准。除此之外,还有政府汇率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引发的银行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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