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析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为完成更多的代理保险业务,赚取更多的手续费,获取代理保险带来的可观收益,也积极推销保险产品。一旦银行信用和保险信用混淆,不仅会影响银行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使银行卷入许多纠纷和诉讼,还会影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就银行业务而言,由于面临较多法律上的空白,通过合同来防范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析

现代经济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间业务过程中的许多行为,或对银行自身,或对交易对手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或赋予银行根据债权进行追索的权利,或规定了银行必须在特定时间履行债务的责任。法律法规在市场运行中被视为有利于维护大多数经济主体正当利益的保障,因此,如果银行在经营中间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就会直接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比如,被执法机构罚款,或者由于失去了客户的信任,业务量骤减而间接地发生损失。因此,在经营中间业务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法律问题,要尽可能地降低或消灭法律风险。下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信用法律风险

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机制至少要有四个配套机制:个人与企业信用记录与评价机制、公信力会计与审计机制、市场公开竞争机制、价格调节机制。这四种机制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和企业信用记录机制,个人与企业的信用才能够得到准确评价;只有当个人和企业信用得到准确评价时,信用才会被珍惜;只有当信用被珍惜时,大多数个人和企业才会形成信用的自律。

现阶段,我国信用缺失现象已十分严重,并且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为空白,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不仅个人失信事件层出不穷,企业赖账现象也比较普遍,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也搞逃废债务。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信用法律规制不明、执法不严,给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比如,由于目前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主要是分红型寿险产品,产品周期短,保障功能低,同银行自营的储蓄产品趋同,而且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趋同,所以,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时有误导,表现在:将保险产品表述为储蓄产品,混淆保险利益和储蓄、国债收益的计算基础;含混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而商业银行为完成更多的代理保险业务,赚取更多的手续费,获取代理保险带来的可观收益,也积极推销保险产品。储户去银行存钱时,往往有银行柜台人员推荐说,有种“分红储蓄”的利率比一般的存款要高好几个百分点,如果储户愿意接受这种利率高好几个百分点的“分红储蓄”,最终拿到的就是一张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保单。像这种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拿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的,都是属于监管部门所严令禁止的行为,然而却在许多银行发生。

储户成了保险公司的客户,如果能够获得理想的收益,或许储户也不会有太多的意见,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并不稳定,保险公司在扣除了不断增加的银行代理手续费、公司经营费用后,真正进入投资账户的钱已打了不少的折扣,再加上投资渠道的限制,资本市场的低迷,很难满足储户对红利的渴望。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兑现他们的分红情况,储户在银行买的保险,一旦发现自己“受骗”,势必找银行说话。因为在投保人潜意识中已经将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与银行信誉联系在一起,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畅销,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银行以自己的信誉对保险产品进行了“保证”。

一旦银行信用和保险信用混淆,不仅会影响银行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使银行卷入许多纠纷和诉讼,还会影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本票支票汇票等信用工具作为银行业务开展的依托,替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降低了风险。但是,当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很低的情况下,经济诈骗不断发生。银行为了减少纠纷,不得不限制这些票据的使用功能,在银行承兑汇票后面注上“不得转让”,在支票上加编电子密码,连对本来安全系数较高的贴现业务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信用工具的作用和功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且与此相关联的中间业务的收入和发展也受到影响。(www.daowen.com)

(二)财务法律风险

财务法律风险是银行办理业务时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银行业务的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收入不易监控,尤其是多数商业银行拥有为数众多的营业网点,而且由于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或没有落到实处,加之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导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上级行更无法做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出现部分基层网点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或基层网点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等现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产生财务法律风险。比如,承诺业务的开展,给银行内部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众多的困难,使财务部门为银行管理部门和外部用户提供的信息在准确性、及时性上打了折扣。

大量此类业务的存在,使银行财务部门面临着何时、如何确认这类业务的盈亏以及何时将盈亏反映到损益表去的问题,并且,会计上的处理不当会使银行整个账目产生虚假变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管理人员对业务的固有风险做出正确的认识,进而可能导致误导决策,产生财务法律风险。

(三)合同法律风险

在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的格式合同文本。规范、缜密的合同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规范了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了业务风险,减少或预防了纠纷。就银行业务而言,由于面临较多法律上的空白,通过合同来防范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业务实践中,由于银行业务种类繁多,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也不易制定格式合同。

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而业务拓展行多数是基层行,多数没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参差不齐,这样难免产生合同法律风险。比如,代收代付业务其种类繁多,而且要求不同,基层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受到人员、技能、意识等方面的影响,在拟定或审查合同时难免考虑不周,在措辞上出现不确切、定义不清、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容易产生因法律不明确和交易不受法律保障而引发交易纠纷的法律风险,干扰银行正常的经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