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比分析

国内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比分析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重新定义了操作风险,它指的是因为失效的系统人员以及相应的内部程序、外部事件等引起相关损失的风险。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理念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缺乏一致的协调部门,职责相对分散。国外银行往往会设置一个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参加,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的行使与部门间的协调均由该委员会负责。

国内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比分析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意识的比较

1.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意识较高

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上的银行业从业者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进一步提升,在认识上把操作风险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重新定义了操作风险,它指的是因为失效的系统人员以及相应的内部程序、外部事件等引起相关损失的风险。GARP认为,操作风险一般是和某些业务的操作相关的风险,主要包含由于业务操作不成功而导致的操作失败风险,或者因为某些环境产生变化导致的操作战略方面的风险。这些基本上综合考虑了内部和外部的因素,操作过程或者发生基本事件的互动关系,更加注重银行的经营活动和相关人员。

国际上的相关银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操作风险一般存在银行业的多种层次上,并且在经营的过程中始终存在;在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中,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受到同样的重视,已经开始建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完善了识别、评估、监测和缓释操作风险的原则和方法。

2.我国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架构不健全,对操作风险的认定和甄别仍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不少人仍然把操作风险等同于操作性风险或者说操作中的风险,错误地缩小了操作风险的概念。还有一些人错误地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人为地缩小操作风险的监管范围。一方面不少人认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对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影响不大,其影响远远小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防范操作风险主要是监管当局和外部监督部门的职责,跟商业银行无关;甚至有人认为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是个体行为,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无关,更有观点将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归于审计部门,而忽视了其他部门的责任,部门之间缺乏协作。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方面的认识水平相对滞后。中国的整个银行业在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认识方面、在相关操作风险认定方面、在操作风险的识别上都有很多的不足。全面的操作风险概念在我国的商业银行系统中尚未引入,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相关认识也不是很完善和成熟。虽然某些银行已经引入了操作风险概念,但是其水平也只能达到实务中操作性的风险水平或者稽核监督的水平。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与识别,操作风险几乎涉及商业银行的所有职能部门。

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理念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1)“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在这种思路下,银行看重的是对已经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采取事后管理的处罚措施,过分依靠通过对事故发生后的严厉处罚所产生的“炉火效应”,而关于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的措施却不到位。

(2)“重个案查处,轻全面分析”。从而造成同类性质案件屡次发生,相同的诈骗手段屡次得逞。

(3)“重基层管理,轻中高层监管”。审计部门集中监管基层操作人员,而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仅有离任审计,没有日常稽查,无形中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提供了可能。

(4)“重审计稽查,轻全面管理”。很多银行将操作风险简单地等同于操作性风险,将监督责任完全归于审计部门一个部门,从而造成实际监管工作的责任缺失。

(二)商业银行风险测量手段的比较

1.我国银行业对操作风险识别上重定性轻定量

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对于银行自身声誉的冲击较大,所以,各商业银行均有隐藏操作风险事件的潜在动机,这就使得我国银行业对于操作风险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数据披露极少。

2.国际银行业注重操作风险测量技术的积极开发和引进(www.daowen.com)

国际上,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测量偏重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是指依靠内外部审计报告、管理报告、财务报告、政策规定,来评估操作风险、估计风险损失大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三种定量估计方法:基础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国际银行界还提出了一些模型方案,比如损失分布法、因果关系模型法等,虽然至今仍没有形成银行业统一的测量模型,但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可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选择上的定量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前做出预防的准备。

(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比较

1.我国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上处于分散状态

(1)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缺乏统一管理

风险认识、风险管理水平和手段相一致,对操作风险认定和识别的错误一般是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缺乏一致的协调部门,职责相对分散。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监管机构分属于不同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极易造成权责不清,使该管的没人管,一个问题几个单位管等问题。分散管理使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一致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银行高管也无法了解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状况。国外银行往往会设置一个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参加,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的行使与部门间的协调均由该委员会负责。

(2)基层机构管理职能缺失

国外大银行一般会在基层机构设立风险经理的职位,负责风险管理政策在基层的实施。而国内大多没有这一设置,操作风险管理职能只能由总行审计部门执行,在基层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形成监管的真空,为操作风险埋下了隐患。

(3)内部审计部门权威性不强

国外商业银行组织结构中,审计部门一般与其他管理部门保持独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具有较好的权威性与威慑力。而在国内,审计部门一般是作为平行于其他机构的一个普通科室,难以树立足够的权威来保证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落实。

2.国际银行业普遍建立了完善的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体系

(1)普遍具有完善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体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将操作风险纳入管理框架,在分配资本的过程中,主要考虑操作风险的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两个基本因素,以提高资本对相关操作风险的反应程度。当前一些知名银行在计量方法的选择中具有自身特点,在操作风险分配资本方面基本以应用基础指标法或者标准法为主。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普遍较高

国际银行业很重视操作风险专业化水平的提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框架的完善程度,各个部门相互制约,不断平衡。一般银行的董事会审批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划,高级管理层主要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决策,业务部门负责控制这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测量和监控操作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对风险管理成效进行检查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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