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合作协调机制
当前,长三角区域已形成以决策层为核心,由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创新合作机制体系,在统筹整个长三角区域重大事宜及布局建设,制定一体化的长期发展规划与战略目标方面已经逐步完善。在长江经济带的协同创新方面,应借鉴长三角区域政策协同机制的建构经验,建立11省市之间的创新协调合作平台。以制度设定、决策、协调、执行等多层次的政策互动为核心,推动建立区域性的创新政策协同体系。同时,通过协同创新平台,对相关科技创新专题研究和专项项目进行重点推进,进而进一步扩大杠杆效应。在重点抓手方面,应借助上海打造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契机,将科技创新合作纳入长江经济带区域合作重点专题和平台,并借助长江经济带城市经济协调会平台,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各省与上海的科技合作,设立科技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11省市科技厅、科委等部门的加强交流,形成常态化的科技合作机制。
(二)产学研协同发展机制
长江经济带的科创体系建设,应注重激发区域大学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区域性的产学研联合。大学和科研院所是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创新的重要力量,是知识与技术创新融合的重要载体。上海是区域内大学和科研院所集中的核心城市。在构建区域产学研合作体制的过程中,应关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属性,努力破除主要体制机制束缚,促进产学研资源的跨区流动和整合。
上海可以全球科创中心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试点,以改革促进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同时,在试点的制度设计中,融入长江经济带产学研协同发展的内容和趋向。一方面,促进科研成果在长江经济带的跨区域转化。在大学和科研院所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配置更多的专业人员,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在区域内的及时转让,并更好地引导科技创新与长江经济带其他创新中心城市及次中心城市产业发展、社会进步需求的对接。鼓励大学和科研院所通过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入股获取发展资金,并增强这部分资金使用的分配自主权。另一方面,鼓励科研人员在长江经济带跨区域创新创业。应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在长江经济带城市间离岗创业,创业期间保留其原有身份和待遇;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并可获得相应的个人收入或股份。贯通大学和企业工程师在区域内的职业通道,吸引有丰富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到沿江相关创新中心城市大学担任教授、副教授或从事研发工作。
(三)创新资源管理体制(www.daowen.com)
长江经济带的城市间应形成创新科技资源的协同管理体制。各城市政府部门应以相互协调的政策、制度方面为依托、依靠为科技发展提供便利,从环境、资金、知识产权等方面创造条件,加强科技资源投入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自上而下改革目前沿江区域各城市间科技资源分散投入的体制,建立起各城市的部门、地方创新源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科学高效、协调运转的科技资源管理体制。
上海可在两方面促进这一体制的建设。一方面,上海应作为创新中心城市,引领长江经济带主要创新型城市间科技资源的相互开放,扩大开放机制,以促进区域内外科技资源的共享。同时通过行政引导、利益调控等手段形成健全有效的共享机制,积极鼓励通过联合资助、风险共担等方法推进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科学研究,消除封闭和条块分割。进而鼓励长江经济带主要创新城市科研单位之间、高校之间以及科研单位及高校之间相互合作,减少重复建设,最大可能地实现区域科技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上海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优势通信条件,牵头建立长江经济带城市间的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包括专业数据库网络、科研教学机构网络、人才队伍网络、科学数据网络等,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平台建设。
(四)社会参与体制
区域性的创新社会参与体制与是长江经济带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上海应引领长江经济带各城市间共同挖掘社会创新创业潜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开发式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促进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及资本的有效对接,使沿江创新型城市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首选地。
上海应与南京、杭州、武汉、重庆等沿江创新城市共同探索创业、创新的公共服务新模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培训、咨询、管理、设计等标准化服务。合作发展“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创新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同时,城市间应共同完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跨区域创业引领计划。此外,上海应支持由沪返乡创业人员以上海创新要素为基础,因地制宜开展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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