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剩余法时,通常要假定开发商试图以总开发成本(包括利息)或总开发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来表示资本利润。这是由于在传统的融资安排中该开发项目在完成时会被出售给一位长期投资者。对于开发公司来说,另一种普遍的做法是将完成后的开发项目保留在自己的游资组合中,判断其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看其对资产负债的改善(净资本价值),而不是对盈亏账目(收入)的作用。
(2)但是,有时还有其他一些标准可以采用,或者作为产生利润的代替,或者作为对盈利能力的额外检验。这些标准包括:
①成本的初始收益。按出租完成时全部初始年租金计算的净租金收益,以总开发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表示。在确定该开发商是否可以提供长期抵押贷款或是评估该开发项目对公司盈亏账目的影响时,这个标准可能会很重要。
②现金对现金(或股本收益)。资本增值或(更常见的是)净收入(扣除长期抵押贷款的利息),以该开发商提供的长期股本融资的一定百分比表示。
③现金流量贴现方法。在租金增长的假定下设计收入流,并用适当的贴现率将收入流贴现为净现值(NPV);若NPV超过总开发成本,该项目就是可行的。贴现率包括对所要管理和投资的开发项目(而不是投资于现有的已全部出租的房地产)的风险补贴(最低利润)。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大型的阶段性开发项目。
④补偿的数额。租金或售价可以降低的程度,或者在该项目不遭到整体损失的情况下延长的出租或出售期限(通常表示为利息累计或租金损失的几个月份)。(www.daowen.com)
(3)如果是在给客户提供意见的过程中进行评价,应寻求关于所采用的标准的性质以及关于关键价值的指示,这种关键价值对客户来说代表了交易从不可行变为可行。如果得不到这种指示,估价师需要根据经验自己进行判断。
(4)资本利润检验具有更广泛的使用价值,估价师应熟悉开发商之间的普遍做法并准备好在适当条件下考虑采用一种替代标准,经验证明这种替代标准使用得更广泛。
(5)在这里无法指定评估时假定的利润水平,因为市场的要求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通过对交易进行分析可得出一些证据(很可能比较困难),但最好由有关开发商要求的第一手资料得出假定的利润水平。
(6)无论何时都必须认识到,预期从待定开发项目中得到的适当利润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偏离市场“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一般性风险(例如租金和成本是否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利息率是否固定,该项目是否要预租或预售),其他相关因素还包括开发规模、资金规模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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