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注明的事项。
①实地勘察将使估价师熟悉房地产并对影响该房地产价值或成本的实物产生强烈的视觉印象。对于开发房地产来说,除了通常的事项外,下面各项也应予以注明;
·场地或建筑物的尺寸,确定长、宽、高及建筑度量值;
·场地的形状及土地轮廓;
·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估计;
·现有建筑及相邻房地产的高度;
·现有建筑的效率(如果继续保留);
·通路;
·共用墙、边界线及光线权利问题;
·地面条件及污染的迹象;
·服务设施的可获得性及估价,主要排水系统,水、气、电和电话;
·拥有开路权、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抵押债券、开放式水道、采矿、填筑、倾倒垃圾等权利的证据;
·所有成本或建筑过程可行性的事项(例如恶劣的道路条件、狭窄的场地条件)。
②如果这些信息中有无法得到的,或无法靠合理手段获取的,估价师应说明进行了什么假定。
(2)权益的性质。估价师应该调查下面这些可能影响股价和开发的因素:
①待估权益的范围和性质;
②包括租约和其他占有权在内的该房地产的其他权益(实际的或法律暗示的);
③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限制性条款、开路权、采光权、排水设备或支撑物、注册收费等。(www.daowen.com)
(3)规划及其他法定要求。
①估价需要以现有规划许可为基础进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判断具有合理前景的最佳许可以及为得到该许可需要遵循的规划协议的成本。如果能证明有必要拒绝该规划或反对为该规划强加某些条件,就可能会造成规划许可批准的延误,根据市场条件,对该场所的价值应进行适当的扣减以体现得不到这种许可和/或可能的延误的风险。
②规划政策也是一个相关因素,因为它控制着特定种类建筑未来供给的增加。因此,它可能影响估价师对竞争建筑供给潜力的看法,并进而影响他对销售或出租需要的时间、未来租金或价格前景及投资收益的估计。
③下面这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影响标的房地产所在地及周围区域的现行规划政策。正常情况下,在全局规划和地方规划(或整体开发计划)中可以找到这些政策,地方规划官员准备的辅助指南也可能是适当并且谨慎的。
·正在协商中的规划政策,包括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指南。在决定规划适用范围时会考虑这些因素,从长期来看,它们将影响竞争空间的供给。
·所有现有的有效许可及相关条件或保留事项。
·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的要求。
·在现有一般开发条例下所有实施开发的权利。
·所有可能适用的特殊控制,例如列入保护之列的建筑、保护区提名、树木保护决议。
·现存建筑的允许使用权(若继续保留)。
·环境保护立法(例如减小噪声、排放物控制)。
·建筑规范要求(例如喷淋消防系统、逃离火场安排等)。
·影响拟议进行的特定种类开发项目的特殊/具体法规。
(4)开发计划。计划的大纲需要包括:
①合同前阶段;场地投入开发、获得所有权、与邻近房地产的所有者洽谈、规划过程、达到要求水平的建筑与工程设计、图纸调查、建筑合同投标期等。
②合同后阶段,通常定义为完成的开发项目全部租赁出去或销售出去之前的那一段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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